欧美精品一级应有尽有 国家债务继承的一般原则(国家债务继承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规则)


国家债务继承的原则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国家债务继承的一般原则和中国政府继承前政府债务的原则各是什么?谢谢回答
国家债务继承的一般原则优先协议继承,如果没有协议按公平比例继承,同时考虑各种有关情况。恶债不继承。
中国政府继承的原则是,恶债由于违反国际法而不属国家继承范围,不得转移给继承国。所以在中国独立前的非法债务,不继承。
原则:该协议不得违反各国人民对其财富和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国际法原则,其执行也不得危及新独立国家的经济平衡。
规定:1983年《关于国家在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规定,在一国领土的一部分转入另一国,或一国的一部分或几部分领土分离而组成一个或几个国家或者与另一国合并时,被继承国和继承国间的国家债务的转属,可经双方协议解决;如无协议,应按公平比例转属继承国,并顾及诸如继承国的财产、权利和利益与该项国家债务间的关系等有关情况。被继承国解体而其领土各部分组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时,除被继承国与各继承国间或各继承国间有协议外,被继承国债务应按公平比例转属每个继承国,并考虑各种有关情况。在国家合并场合,被继承国债务转属继承国。被继承国的国家债务不应转属新独立国家,除非两国间协议另有规定,但转属的债务须与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和与转属新独立国家的财产、权利和利益有联系。
如果你同意继承遗产的话就要承担债务,如果宣布放弃继承遗产,那么就会以遗产为限偿还对方债务,意味着你放弃继承遗产。
拓展:
国家债务是指一国对他国、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财政义务。国家实践中,国家继承的债务包括国家整体所负的债务或称国债,也包括以国家的名义承担而事实上仅用于国内某个地方的债务或称地方化债务。国家对外国法人或自然人所负之债或国家的地方当局自己承担的对他国所负之债,不在国家继承的范围。另外,所谓的“恶债”,即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或违背继承国根本利益所负之债,如征服债务或战争债务等,原则上也不予继承。
在国家合并的情况下,国家的债务应转属继承国。在分离、分立或领土转让的情况下,债务继承首先应通过协议解决;若无协议,则应按照公平的比例转属继承国,并且特别考虑到与这些债务有关的转属继承国的财产、权利和利益。新独立国家对债务可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并且这种协议不能违背有关国际法原则,协议的执行也不应破坏新独立国家经济的基本均衡。
简述国家继承与政府继承的关系
一般来说,国家继承指的是领土等与国家主权相关的。政府继承指的是政府作为民事主体继承经济或者所有权。在一个国家内部政治分裂通常是存在的,所以政府继承同时影射国家的主权,这是一个敏感的问题。
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的一国权利和义务移转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国家继承的内容有:
1、关于条约的继承。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领土条约应予继承;
(2)有关中立化或非军事区的条约应予继承;
(3)政治性条约一般不予继承;
(4)对商务条约的继承问题,纯商务性条约应继承;
(5)带政治倾向的商务条约可不予继承。
2、关于国家财产的继承。国家财产继承包括不动产继承和动产继承。在实践中按以下原则继承:
(1)对不动产适用转属原则;
(2)对动产适用实际生存原则;
(3)公平原则。
3、关于国家债务的继承。国家债务可分为国家债务和地方化债务,这两种均属于国家债务,是国家继承的范围。还有一种债务“地方(性)债务”,不属于国家债务,不予继承。另外,恶债是不予继承的。恶债是指债务的目的同继承国根本利益相违背的债务。
债务清偿的原则有哪些
首先是有限责任原则 。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应缴纳税款与所欠债务不负无限清偿责任,而仅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负有限的清偿责任。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其次是保留特留份额原则。我国的继承制度体现着养老育幼的精神,不论是在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中,法律都要求对生活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给予照顾,并不得取消他们必要的遗产份额。与此相一致,在清偿税款和债务方面也应保护他们的权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意见第61条强调:“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
第三是清偿债务优于执行遗赠原则 。我国《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其目的在于防止公民利用遗赠形式转移财产,从而损害国家和债权人的利益。
继承法债务是否继承
法律主观:
一、合法继承人是否继承债务
应当继承。
1、继承人应当向被继承人的债权通告声明债权:对被继承人死亡,其债权人并不可能及时知晓。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继承人或其他遗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死者的债权人发出继承开始的通知,以便债权人及时主张债权。
2、清偿死者的债务应以遗产价值为限:根据限定继承遗产原则的要求,继承人在清偿死者的债务时,仅以死者所遗留的遗产价值为限,对超出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务,继承人可不必清偿,例如死者有遗产1万元,债务有1万2千元,继承人在清偿债务时只以死者遗留的1万元遗产为限,对超过遗产价值的2千元债务,继承人可不予偿还,这2千元就因死者的死亡而消灭。这就是限定继承原则。
3、清偿死者的债务,应为特定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例如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财产应优先于执行债务。
4、各继承人应当按照各自继承遗产的比例分担死者债务:在有多个继承人时,各个继承人应按其继承遗产的份额分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
5、遗产被分割后死者债务的清偿:在现实生活中各继承人可能未清偿债务,遗产就被分割完毕了,那么在处理死者的债务时,如果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的,首先由 法定继承人 用其所得的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 遗嘱继承人 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 遗嘱继承和遗赠 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6、执行遗赠时,不得妨碍清偿死者的债务:为了防止被继承人利用遗赠的方式逃避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二、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的原则是什么
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继承人接受继承,应当承受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也就是说,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就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如果继承人放弃了遗产继承,则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没有清偿责任。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限定继承的原则。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这表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
(二)保留特定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原则。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贯彻我国养老育幼原则的具体体现。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即使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需要特殊照顾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三)清偿债务优于执行遗赠的原则。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按照这一规定,在遗赠和清偿债务的顺序上,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只有在清偿债务后,还有剩余遗产时,遗赠才能得到执行。如果遗产已不足以清偿债务,则遗赠就不能执行。
三、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顺序和方法
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程序和方法一般是:继承开始以后,各个继承人在遗产分割之前,应首先用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财产来清偿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清偿后剩余的财产,才作为实际存在的遗产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来进行分割。也可以继承开始以后,各个继承人先根据遗嘱或者法律规定对遗产进行分割,然后按照各自所继承到的遗产份额的多少,按比例分别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继承人同时继承遗产时,从原则上讲,应当依照每个继承人各自所得的遗产份额,按照比例分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通俗地讲,就是继承遗产多的人多分担债务,继承遗产少的人少分担债务。当然,这种分担必须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有时,被继承人遗留的都是实物或不动产,各继承人要求保留这些实物作为纪念或使用这些不动产的,也可由各人先继承实物或不动产,然后按照实物或不动产价值的比例分担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
如果几个继承人中既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时,一般地说,应先用遗产清偿债务,然后按照遗嘱和法律规定对遗产进行分割并执行遗赠。如果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继承到的遗产清偿债务。若其所得遗产不足以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应当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综上所述,合法继承人是需要继承债务的,但是在清偿债务时奉行限定继承的原则,以继承的份额为限承担债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