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激情肉欲高潮视频 不安抗辩权预期违约的区别是什么(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区别)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
法律分析:
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不安抗辩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不安事由时,己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在性质、效果方面的主要区别。
【答案】:预期违约,依《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人可以解除合同。其目的是可使后给付义务人有效履行其义务并降低先给付义务人有可能到时得不到给付的现实危险性。
二者区别在于:(1)适用前提条件不同:不安履行抗辩要求只有负有先履行义务合同的一方才可行使,而前者不存在这个限制;(2)适用范围不同:后者适用于范围广,在《合同法》第68条有具体条件,而前者没有具体的适用范围;(3)法律救济效果不同:前者可以要求对方负违约责任,后者只能先中止履行。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
法律主观:
一、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关系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都是在双务合同中运用的一项法律制度,它为善意签约人提供了一种自我保护,同时在宏观上具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功能,但两者是不能等同的,
1、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
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先行作出履行还是同时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而寻求法律救济。相反,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当事人的债务履行顺序存在先后之分。若没有履行时间的先后顺序,则仅仅适用 同时履行抗辩权 则不会发生不安抗辩权的余地。正是因为如此,故而法律将行使不安抗辩的权利赋予先行履行的一方,而对方则无权行使。但具体到明示预期违约上,该制度主要是涉及不安抗辩制度所不能包容的内容,即不安抗辩的适用条件之一是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或出现其他不能履约的恶化情况,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而明示预期违约则是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这里无履行债务时间的先后之别。
2、行使权利主体不同。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主体仅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而预期违约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
3、行使权利所依据的原因不同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四种情况,且是具有确切证据;而预期违约不限于此,明示的预期违约非常好理解。
4、法律救济方法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 的债权人可以中止自己的对待给付,但若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则债权人仍需履约,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担保,则债权人可解除合同。默示预期违约则规定在对方不提供履约保证时,债权人可选择解除合同或不解除合同,同时也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5、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上不同。
预期违约制度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明确向另一方作出其将届期不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行为人从主观上以某种积极行为侵害对方的期待债权,其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在默示预期违约中,债务人是以其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主要债务,它是以债务人不按期提供履行保证为要件,虽未明确向对方传达该意思,但其行为可看出债务人是不能按时履约的,此也表明债务人主观上存有过错。而不安抗辩权,其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存在过错,只要其财产或其经营在缔约后明显恶化并导致难为对待给付的危险即可,不就其何种原因所引起。从我国合同法第68条所规定的4种情况上可看出不安抗辩权基本上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
二、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 合同的效力 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三、什么是不安抗辩权的执行有哪些吗
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其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给付义务人并负有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
先给付义务人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可使后给付义务人尽量减少损害,及时地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以消除不安抗辩权,使先给付义务人履行其义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负上述举证义务,可防止其滥用不安抗辩权,借口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而随意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两者不仅是适用的条件的不同,而且行使权利主体等等都是不同的。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 证据 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和联系
法律主观:
预期违约和 不安抗辩权 的区别如下几点:1、前提条件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履行 债务 的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 合同当事人 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 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先行作出履行还是同时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而寻求法律救济。 2、行使权利主体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仅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而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预期违约。 3、行使权利所依据的原因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根据是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而预期违约所依据的理由是一方声明不履约以及 债务人 在准备履约过程中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约。 4、时间要件不同 不安抗辩权要求应当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已到履行期。这是因为,如果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 合同履行 期限尚未届至,择期可以根据期限规定进行抗辩,不必援用不安抗辩权。而在预期违约中,违约的时间必须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至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此可见,虽然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者具有相同的价值目标,但预期违约的适用条件、范围及救济手段较之不安抗辩更为广泛。不安抗辩权仅允许非违约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而不享有 合同解除权 ,其性质是防御性的;而预期违约却赋予守约方 解除合同 及索赔损失的权利,并得作为诉因提起 诉讼 ,其性质是攻击性的。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 证据 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
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区别
不安抗辩权与逾期违约的区别是: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债务履行时间有先后之别,预期违约不要求债务履行时间有先后之别;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有过错,预期违约的构成要求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法律规定的其他区别等。
1、前提条件不同。对于不安抗辩权而言,其前提条件是债务履行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预期违约无此要求。2、依据的原因不同 3、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不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有过错,而预期违约的构成要求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存在一种特殊关系,当事人双方互为债务人,即互相承担着债务。当其中一方认为另外一方没有能力按承担义务时候可以使用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不同于其他抗辩权,这里简单介绍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和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区别。
不安抗辩权源于德国法,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路性能力的情形时,有终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1、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债务履行时间有先后之别,预期违约不要求债务履行时间有先后之别;
2、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有过错,预期违约的构成要求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
3、法律规定的其他区别等。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基于对价关系;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不允许在后给付义务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行使不安抗辩权,只能在其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但若提供适当担保时,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不会受到损害,故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只有在未提供适当担保,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成立不安抗辩权。
综上所述,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合同一方有明显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时,就会构成预期违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的有什么异同
从构成要件上看,不安抗辩与默示预期违约有较大的相似之处。二者都是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未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但另一方根据客观情况预见其有届时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的危险。同时,在解决双务合同中另一方因为无履行能力、不愿履行等可能给提前履行的一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等问题上,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具有相同的机能。但是,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也存在着相当的差异而且各有优势,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1、法律性质不同预期违约在实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不安抗辩权则是抗辩权的一种,目的在于对抗请求权,其实质是债务人免除先为给付义务的特殊法律理由。2、前提条件不同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而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当事人的债务履行存在先后之分,若没有履行时间的先后顺序,则应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3、权利主体不同预期违约可由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而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4、行使权利所依据的原因不同不安抗辩依据的原因是他方财产于缔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虑。而判断默示预期违约所依据的理由并不限于财产的减少,也包括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佳、商业信誉不好、债务人在准备履行及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或债务人的实际状况表明债务人存在违约的危险等情况。因此,判断预期违约所依据的条件更为宽泛。5、过错是否作为构成要件不同预期违约制度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无需对方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财产在订约后明显减少系何种原因所致在所不问。
违约形态的分类是什么?
违约形态的分类最早始于罗马法,罗马法将违约形态分为完全不履行和迟延履行两种,其中完全不履行又包括拒绝履行和不能履行两种情况。法国民法典将违约形态分为不履行和迟延履行两类,不适当履行只是作为不履行的一种情况来对待。德国民法典将违约形态分为履行不能和履行迟延两种,后来德国学者史韬伯为了弥补这一分类的缺陷,提出了所谓“积极违约”的概念。即债务人虽提出其应为的给付,但给付不符合合同的规定。此观点为德国判例与学说所认同。日本民法典将违约形态分为不履行、迟延履行和不完全履行三种,将积极违约规定为不完全履行的一种。
与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违约形态的分类不同。英国合同法把违约形态首先区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再把实际违约分为违反条件与违反担保。所谓违反条件是指违反合同的重要条款,所谓违反担保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和附随条款。二者的救济途径是不同的,违反条件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而对于违反担保的合同,债权人只能请求损害赔偿。近年来,英国法院通过判例形成一种新的违约类型,称为“违反中间性条款或无名条款”,即有别于“条件”与“担保”的条款。违反中间性条款是指违反只要采用损害赔偿的办法即町使其违反得到弥补的条款6当一方违反这类条款时,另一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须视此种违约的性质及其后果是否严重而定。这样的规则比较符合实际的客观需要.因为按传统的两分法.如果一方违反条件,但仅给另一方造成轻微的损失(甚至根本没有什么损失),另一方仍要求解除合同,这样的处置方法显然不适当。一方违反中间性条款时,则须根据此种违约的性质及其后果是否严重来确定当事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损害赔偿。而在美国基本上采用了英国法的分类体系。只不过他们把违反条件和违反担保的合同称作重大违约和轻微违约两种。
我国合同法在立法过程中.更多接受很多国外的制度,以其与国际接轨,但有一点需要注意的就是我国在主要接受大陆法系的基本体系的情况下。又吸收了一些英美法系的制度。这就使我们不得不思考,英美法系的这样一种制度到底在大陆法系的法典巾有没有生存的余地?这样的一种制度在大陆法系的制度中能不能找到一种与其制度价值相同的制度?当然。如果这种制度确实不能为大陆法系的任何一种制度所代替吸收进来当无可厚非,并且是应当值得肯定的,反之,势必成为画蛇添足之举。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现有规定来看,我们国家现在的合同法在违约形态上的分类是:我国合同法首先把违约形态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两大类。而在实际违约中分类又是相当复杂,有学者指出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不履行,拒绝履行,根本违约,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瑕疵给付,加害给付,其他不完全履行行为等等。由此可见,我国立法规定的违约形态较多,但分类标准不一,不利于我国合同规则的完善和我周合同法内在体系的和谐性。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梳理,使其更加体系化。
一、预期违约制度到底在我国合同法中有没有生存的空间
我国合同法108条已经明确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当事人肯定地、明确地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预见到另一方到期将不履行合同。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英美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分为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
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的,为明示预期违约。构成明示预期违约应具备如下条件:
1.明示预期违约方必须明确肯定地向对方提出违约的表示;
2.明示预期违约方必须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
3.违约方必须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4.明示预期违约需无正当理由。
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而另一方当事人义不愿为此提供必要的担保.称为默示预期违约。默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是:
1.一方预见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一方之所以作出如此预见,是冈另一方的行为或所处的境况所致。如另一方资金用难、已将部分货物转卖出去、即将破产等。
2.一方的预见有确切的证据。
3.被要求提供履行保证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期间内提供充分的保证,在一方预见到不能或不履行合同以后,必须向对方提出提供履行保证的要求,且只有另一方在合理期间内没有提供担保后,才能构成默示预期违约。
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在大陆法系的制度体系内是否有生存的空间哪?那么让我们来看看大陆法系现有的制度体系内能不能找到救济相同问题的制度。
(一)拒绝履行与明示预期违约
在大陆法系,如果一项债务规定了履行的具体期限,从客观上说,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的时间上能发生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也可能是履行期限到来之时,还有町能是履行期限到来之后。按照通说。在清偿期到来之前,债权人原不享有请求实际履行的权利,}日而此时不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责任。但现在的德国学理认为,对于那峰在某一期限后才进行给付的契约来说,可能会出现预期拒绝履行的情况。对于严重的预期拒不履行的案件,德周的国内法允许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要求即时赔偿因不履行而受到的损失,或者解除合同。对此.虽然《德国民法典》中无明文规定。但是在司法判决中它却得到普遍的承认,预期不履行是债务人通过拒绝履行的明确表示而违反给付义务的典型例证,对其可以直接适用关于违反履行义务的一般原则,这是债务人可以作出选择:要么坚持履行契约。要么退出契约。由此可见。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民法及判例上的预期拒绝履行无论在构成及具体救济措施上,与英美法系的明示预期违约制度都有异曲同工之妙。在大陆法系国家看来,明示预期违约问题只不过是拒绝履行的一种特别的情形,完全可以将其包容在拒绝履行制度之中。
(二)不安抗辩权与默示预期违约制度
在大陆法系的制度中,合同根据权利义务是否有对价性而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双方当事人之给付不仅在成立上。而且在履行与存续上均具有牵连性。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负有先行履行合同的义务的,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之前,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未来不履行或者无力履行合同之虞时,先履行义务人可以暂停中止履行,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当事人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的目的在于保护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第67条和第68条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双务合同中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一方负有先履行合同债务的义务。
(2)在合同订立以后。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将来会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四种情况下。先履行义务人可以援引安抗辩权:一是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二是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三是严重丧失商业信誉的;四是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
(3)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履行期。不安抗辩权与英美法中的默示预期违约制度非常接近。
综上所述.在大陆法系的现有制度体系中有足够的制度与英美法系巾预期违约制度的价值相同,实在没有另行规定预期违约制度的必要。
二、根本违约能不能当作一种独立的违约形态来专门规定
根本违约是指由于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有缺陷,致使债权人不能得到该项交易的主要利益,或者说是严蕈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目的之实现。笔者认为,这只是违约行为所可能造成的结果,并且各种违约形态都可能造成这种结果。因而亦无必要将其列为违约形态的一种。
三、不适当履行,瑕疵给付,加害给付,其他不完全履行行为是否可以统一用不完全履行来代替
笔者认为,无论是不适当履行,还是瑕疵给付,加害给付首先都不能够划到传统大陆法系的履行不能和迟延履行中,因为这些都是债务人已经履行,应当是一种独立的违约形态自无异议。在这几种类氆中,不管是数量上的不合格,还是质量上的不合格,履行时间和地点的不符合合同约定以及加害给付,都具有相同的共性,就是已经履行但是不符合债的本旨,我认为可以借鉴台湾地区民法典的分类,统称不完全履行。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试对我国合同法的违约形态做一个相对符合大陆法传统并且能够涵盖所有形态的分类:
1.履行不能。履行不能指作为债权之客体的给付不可能的状态。
2.拒绝履行。债务人能履行而违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这种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可以是期前拒绝履行也可以是期中拒绝履行,期后的拒绝履行适用迟延履行之规定。
3.迟延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无正当理由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
4.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要求。
科学的划分违约形态的类型,不仅利于当事人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寻求良好的补救方式以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且也利于法官、仲裁员根据不同的违约情形而确定违约当事人所应负的责任,并准确认定合同是否可以被解除,此外对于我国合同规则的完善和我国合同法内在体系的和谐性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有哪些
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在于预期违约的主张人可以是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安抗辩权的主张人只能是合同中先履行的一方。不安抗辩权的主张人可以中止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