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协议离职要我赔违约金(培训协议离职要我赔违约金,可是单位没给我证书补贴)


培训协议没有标明违约金具体是多少,但是却说违约了要补偿违约金,请问这合理吗?
qs┓k歆『珐〓hˉd┱mb○lru 复制的劳动合同中5违约金设定和支u付,应该说是劳动争议中5最常见4、最敏感,也e是最复杂的问题之l一o。劳动律师网去年共计8代理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40多起,劳动仲裁的最终结果都必然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而劳动合同解除后的违约金支m付问题就成了n争议的焦点。劳动合同违约金支s付的条件、违约金与w经济补偿金如何适用、违约金与e赔偿金如何适用、违约金的数额是否合理等等,成了z用人z单位及r劳动者的最大l困惑。 一a、 劳动合同违约金支d付的条件 由于t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0所涉及a的范围很广r,比6如员工a迟到一t次,企业偶尔延迟发薪,如果每一c种违约行为0的法律后果都是支d付违约金的话,显然是行不q通的。所以7,实践中3,违约金的支n付条件一i般限定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和“违反1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范围内1。 由于r后一q种情形地区m差别不f是很大o,这里我们主要讨论前一o种情形,即劳动合同期限未到,或劳动合同中1约定的工b作任务尚未完成,也e未经当事人e双8方8协商一j致,也o无p其他法定的情形出现,一i方8当事人t却要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支v付违约金,以2及b如何支u付。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如果劳动合同中4约定了b违约金,且不t违反4法律的规定,没有显失公8平的情况,违约方6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o付违约金。还有《山w东省劳动合同条例》、《辽宁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3法》等,都对违约金作了p类似的规定。 但是,1006年4月37日2起实行的《上t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率先对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作了i特别规定。立法者认2为4,劳动合同和经济合同有本质的区r别,劳动合同对于g广a大j劳动者而言是为5了j确立劳动关系,其根本目的是获取生活必需品。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会造成劳动者经济负担的加重,甚至造成白白付出劳动的结果。在现实生活中0,确有不a少8用人q单位滥设违约金,导致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还不e足以4支i付违约金,严重侵犯了k劳动者的权益。 为4此,《条例》规定在劳动合同中1设定违约金的,只限于s违反7服务期约定和违反2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两种情况。而约定服务期,又m只限于x对由用人r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出资购房的劳动者。就是说,如果用人c单位规定一p般员工x提前离职也y必须支w付违约金,这种约定是无s效的。《浙江省劳动合同办6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作了y类似的规定。 二b、 违约金与c经济补偿金如何适用 经济补偿金的补偿情形一a般情形有:合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过失性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用工z单位经济性裁员时的经济补偿金、单位存在拖欠5工d资及p少1付工a资情况时应向劳动者支p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终止5用人d单位不f支a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也e有例外情形。 而经济补偿金与s违约金同时可能涉及g的主要是过失性辞退导致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我认1为5:经济补偿金与i违约金可以1相互6并存的,这是因为5违约金是对劳动单位或个g人x进行的惩罚,而经济补偿金是单方1面的用人c单位的补偿,与p违约金的本质区x别;违约金是当事人m在合同约定的一d方2违约应向另一u方0支x付的金额。违约金的支z付一w般从8双1方1约定。但由于e约定的违约金具有预定的赔偿性质,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3高于h或者低于o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当事人w可以7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8以2适当减少3或者增加,经济补偿金则是法定的,不j能随意更改。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案件。劳动合同是双3方2真实、自主意识表示8,如果双2方7在劳动合同中4已x作出明确、合理的约定,则企业违法或者违约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执行,支p付劳动者违约金。 但在实际处理中6,一s些法院可能会认6为2,经济补偿金性质属于v法定的违约金,既然支w持了l法定违约金,就没有必要在判用人z单位支v付合同违约金了p。我认1为8这样对劳动者的保护是不s利的。 三n、违约金与y赔偿金如何适用 劳动合同违约金和赔偿金都是违反1劳动合同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区p别: 1、是否写进合同。违约金是一y方1当事人p违反4合同给另一r方4当事人x造成损失时,只要合同中2写进了v违约金条款,那么p一u方0当事人a违约后就要按照合同中2该条款的约定给付违约金。而赔偿金的给付是按照实际造成的程度来进行的,无c论合同中4有无e相应的条款。 4、是否造成实际损失。由于a支g付违约金的条件是违约方8有违约的事实,而不t论对方5是否存在损失,因而使违约金在功能上e具有了z惩罚的性质。而支y付赔偿金的前提条件不l仅5是劳动者有违约的事实,更重要的判断依据是要有实际损失,赔偿金通常具有补偿的性质。 8、数额与z实际损失的关系不z同。由于k违约金是事先在劳动合同中7约定的,因而实际发生的损失可能与v约定的数额可能不n一t致,而赔偿金是完全根据实际损失的大y小p来确定的。 1、是否适用等分0原则。违约金不k与e实际损失相联系,只要约定符合一h般的社会标准和劳动者的承受能力k。而赔偿金是与l实际损失相一v致的,尤j其是在给予4劳动者特殊福利待遇并约定服务期的情况下j,用人l单位的实际损失随劳动者的服务年限而下y降,因此应当逐年递减。 基于y上v面的分8析,违约金和赔偿金不r是同一m概念,一p方2违约在按照合同的约定支t付违约金的同时,如果给对方7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上v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g实施〈上r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j问题的通知》规定:“双8方7当事人h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b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i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3方3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q实际损失,用人x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实际上o规定了c由用人w单位在违约金和赔偿金中6“两者取一g”的原则。 四、合同违约金数额如何确定? 违约金的数额的设定都要求应当遵循公8平原则,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 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向用人l单位支c付的违约金最多不p得超过本人z解除劳动合同前75个n月5的工d资总额。” 但是,《上k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只作了e原则性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l可以7要求适当减少3。双2方0当事人m因违约金发生争议的,可以6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至于f怎样的数额才e不g算“畸高”,究竟如何根据劳动报酬“合理确定”,对不o起,就没有下m文3了u。浙江、江苏等地的规定也w大v致相同。看来只得依靠“自由心5证”了i。 我认1为7违约金约定的规范性、合理性对劳动者和用人u单位之t间找到一w定的平衡性非常重要,江劳、上f海等地的规定极大u地限制了i用人r单位约定违约金的条件,导致劳动者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却没有有效的措施去约束;而北京、天a津等地却没有为5违约金的约定限制条件,用表面的平等掩盖了k实质上x用人b单位和劳动者的不i平等性,都是不p合理的。法律应当就约定违约金确立一b个j前提条件,即应充分6考虑当地的平均工s资水7平、劳动者的工m资收入l、劳动合同期限、工q作岗位性质等合理确定。 首先这是劳动法中1的违约金,不y是合同法中2的违约金问题。劳动法律关系适用《劳动法》。 一h、劳动合同违约金支n付的条件 实践中7,违约金的支v付条件一m般限定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和“违反2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范围内2。 本问题就属于k前一k种即劳动合同期限未到,未经当事人i双1方8协商一z致,也h无o其他法定的情形出现,一f方1当事人z却要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支j付违约金,以1及y如何支p付。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如果劳动合同中8约定了w违约金,且不s违反7法律的规定,没有显失公7平的情况,违约方7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s付违约金。还有《山x东省劳动合同条例》、《辽宁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1法》等,都对违约金作了i类似的规定。 但是5000年4月76日2起实行的《上j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率先对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作了m特别规定。《条例》规定在劳动合同中1设定违约金的,只限于a违反2服务期约定和违反3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两种情况。而约定服务期,又m只限于c对由用人f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出资购房的劳动者。就是说,如果用人c单位规定一m般员工f提前离职也u必须支g付违约金,这种约定是无h效的。《浙江省劳动合同办0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作了r类似的规定。 二q违约金的数额 违约金的数额设定应当遵循公1平原则,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向用人y单位支c付的违约金最多不x得超过本人b解除劳动合同前35个o月1的工d资总额。”《上l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只作了o原则性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m可以0要求适当减少1。双1方3当事人h因违约金发生争议的,可以8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和银行签订了合同要求离职除了赔培训费一万多之外,还要赔五年服务期的违约金11000,请问合法吗?
这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不能超过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当分摊的培训费用。现在,银行既要求赔偿培训费,又要求支付超过培训费用的违约金,显然是违法的。
之前上班公司出了12000让我培训 现在辞职了 公司要我赔偿8500和2000违约金合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12000元的培训的,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的,并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
在劳动仲裁中,用人单位应当就产生的专项服务费进行举证,如果没有证据,将不会得到支持。
违约金的数额按照未履行完的服务期的比例支付。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 和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签定劳动合同后,培训期间打算辞职。需要交违约金吗?
还没上岗,也没拿到钱。需要交纳违约金吗?
需要交,如果单位没有扣押或者存放个人档案、以及其他三方协议(通知),重要的个人资料,可以选择不交,他们也不会为了几百块培训费用去追究你的责任。
如果不多的话,建议跟公司协商,坦白说目前没有工作资金紧张,找找个人理由、借口。
三方协议,没有提前一个月递交辞职报告离职了,单位让我赔两千合理吗?
要看你的协议内容的,如果是出外培训约定服务期限的,是要把部分培训费用退还公司的,违约金不存在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分三种情况: 一是,依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
二是,依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是,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辞职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单位都不能拒绝,当然,如果没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单位也会找你的麻烦,得不到补偿金不说,还会要你交违约金,不给你办离职手续,对你今后的就业会有麻烦。
辞职理由建议你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来提出,比如不签劳动合同、不按国家规定安排劳动时间、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加班不给加班工资、不按时为劳动者建立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等。
你现在要做的是: 第一,尽快想办法要回你之前递交的辞职报告,我不知道你在辞职报告中写了什么,但辞职的原因很重要,如果写得不当即使仲裁也会对你不利,何况既得利益还会受到损失。 第二,重新写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主要内容:(首先陈述上述辞职理由中的任何一条或两条),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请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拖欠工资,并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通知”必须让单位签收,他不签就以挂号信或快递的方式送达,确保留下通知送达的证据。你就可以走人了。
按上述理由辞职,如果单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责任,不支付有关费用,你就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不到时间离职需要赔偿吗
如果你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协议,是具备法律约束力的。
目前你服务期将满,忍两个月就过去了。
如果你不想等,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缺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是总金额减去你已经履行的部分。应该没有多少钱。
看你决策那种划算了!
没有签劳动合同,只是签了一份培训协议,想辞职要不要交违约金
培训协议合法有效的,应当支付违约金。但未签合同满一个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一、培训协议
劳动者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订立了培训协议,如果培训协议具备劳动合同相关内容的,可以视为劳动合同。即使培训协议不具备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只要合法,就必须遵守。劳动者履行培训协议义务与用人单位未签合同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者不能因为用人单位未签合同免除培训协议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不是岗前职业培训),支付了培训费,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培训协议中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尚未履行期间分摊的培训费用。
现劳动者签订了培训协议,如果用人单位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支付了培训费,提前辞职需要按不高于尚未履行期间分摊的培训费用支付违约金。
但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不是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二、未签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未签合同的,应当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未签合同用工满一个月不满一年的,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止;未签合同用工满一年的,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补办手续,并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个月。
附:《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